商标分类第三十四类——烟草烟具
本类商品以“烟草及吸烟配套为核心、使用场景为导向”为特征,涵盖烟草制品、吸烟器具、电子烟及相关配件,核心特点是服务于吸烟行为或烟草存储,与医用烟草代用品、电子设备配件、车载用品形成明确区分,具体核心范畴如下:
一、核心商品范围
1. 烟草及代用品类:天然烟草、非医用烟草代用品,如香烟、雪茄、鼻烟、烟丝;
2. 传统烟具类:吸烟用器具及配套附件,如烟斗、烟灰缸、雪茄剪、烟草罐;
3. 电子烟相关类:电子吸烟设备及部件,如电子烟主机、雾化器、烟油(非香精油调味);
4. 辅助用品类:吸烟配套工具,如火柴、吸烟用打火机、烟纸、过滤嘴。
二、分类边界与核心说明
本类的核心特征是“烟草关联属性+吸烟功能适配”,收纳的商品均直接服务于烟草使用或存储,明确排除医用烟草制品、电子烟电子配件及车载专用烟具。为清晰界定边界,以下从“重点包含”与“明确排除”两方面详细说明:
(一)本类尤其包含
- 全类型烟草制品:机制香烟、手工雪茄、烟斗用烟丝、鼻烟,及非医用烟草代用品(如草本烟丝);
- 传统烟具及附件:玻璃烟斗、陶瓷烟灰缸(非车载)、雪茄保润盒、烟草密封罐,还有雪茄剪、烟嘴清洁器;
- 电子烟及配套:电子烟主机、口腔雾化器、烟油(水果味、薄荷味等非香精油调味),及电子烟专用雾化芯;
- 吸烟辅助工具:安全火柴、金属打火机(如ZIPPO)、卷纸烟用烟纸、香烟过滤嘴,还有鼻烟壶、烟丝压棒;
- 烟用调味制品:电子烟用果味调味剂、烟草增香剂(香精油除外),直接适配吸烟场景的风味调节。
(二)本类尤其不包含
- 医用烟草相关:用于戒烟的医用无烟草香烟、含烟草成分的止咳药(第五类),具备医疗属性;
- 电子烟电子配件:电子烟专用充电线、锂电池、充电器(第九类),属于电子设备附件;
- 车载专用烟具:汽车中控台烟灰缸、车载打火机(第十二类),按车载用品归类;
- 香精油类调味剂:用于电子烟的玫瑰香精油、柠檬香精油(第三类),归为香料范畴;
- 工业用烟草原料:烟草提取物(用于化工生产)、烟草秸秆(第三十一类),非吸烟用烟草相关品。
三、具体群组分类及说明
为精准匹配烟草烟具的品类特性与使用需求,第三十四类进一步细分为7个具体群组,各群组核心覆盖范围及特征如下:
3401 – 烟草及其制品:本类核心烟草群组,涵盖天然烟草及制品。如机制香烟(红塔山、中华)、手工雪茄、烟斗用烟丝、鼻烟,还包括烟草薄片、嚼烟,及非医用烟草代用品(草本混合烟丝),核心为直接用于吸烟的烟草原料及成品,排除医用款。
3402 – 烟具:传统吸烟器具,如玻璃烟斗、木质烟斗、陶瓷烟灰缸(家用)、金属烟盒,还包括雪茄剪、雪茄刀、烟草压棒、鼻烟壶,核心为烟草使用与存储的配套器具,排除车载烟灰缸(第十二类)。
3403 – 火柴:吸烟用火柴,如安全火柴、防风火柴,还包括火柴盒(含火柴),核心为适配吸烟点火需求的火柴制品,区别于工业用火柴(第一类)。
3404 – 吸烟用打火机:吸烟专用打火机,如金属防风打火机(ZIPPO)、气体打火机、电子打火机,还包括打火机专用火石、气体罐(适配吸烟打火机),核心为吸烟点火工具,排除工业用点火器。
3405 – 烟纸,过滤嘴:香烟制作与配套用品,如卷纸烟用薄纸、机制香烟过滤嘴、手工卷烟过滤嘴,还包括烟纸防潮盒,核心为香烟成型与过滤的专用材料。
3406 – 香烟用调味品:烟草及电子烟调味制品,如烟草增香剂、电子烟用果味调味液(草莓味、薄荷味),还包括烟用香精(非香精油),核心为提升吸烟风味的专用调味品,排除香精油(第三类)。
3407 – 电子烟及其部件:电子吸烟设备及配件,如电子烟主机、口腔雾化器、雾化芯,还包括电子烟专用烟油存储瓶、吸嘴,核心为电子吸烟场景的设备及部件,排除电子烟电池、充电器(第九类)。
提示:本类商品判断的核心依据为“烟草关联+吸烟适配”——若商品直接服务于烟草使用、存储或电子吸烟行为,通常归入此类;若为医用制品、电子配件或车载用品,则需对应归入第五类、第九类、第十二类等相关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