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类-军火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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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第十三类——军火烟火

本类商品以“军事杀伤性或烟火特效性”为核心功能,涵盖军事作战、安全防护、节庆娱乐等场景的各类火器、军火、爆炸物及烟火制品,核心特点是具备致命杀伤、爆破威力或特定烟火效果,与普通民用工具、玩具类产品形成明确区分,具体核心范畴如下:

一、核心商品范围

1. 军事火器装备:用于军事或狩猎的各类火器,如手枪、步枪、猎枪及配套弹药;

2. 爆炸类制品:具备爆破威力的炸药、爆炸装置及相关配件,如TNT炸药、手雷、雷管;

3. 烟火类产品:产生光、声、色效果的焰火、爆竹及信号弹,如节日烟花、救援信号弹;

4. 安全防护器具:用于个人自卫的防护喷雾,如防狼喷雾、自卫喷雾。

二、分类边界与核心说明

本类的核心特征是“危险属性”与“特定功能指向”,收纳的商品多带有一定危险性,或具备军事、信号、娱乐等专属功能。为清晰界定分类边界,以下从“重点包含”与“明确排除”两方面详细说明:

(一)本类尤其包含

  • 信号类烟火制品:具备爆炸或烟火效果的救援信号弹(如海上求救信号弹)、信号火箭、爆炸性烟雾信号,核心用于应急通讯;
  • 军事与体育用火器:军用手枪、步枪,体育竞技用火器、狩猎专用猎枪,及配套的信号枪、气枪(武器属性);
  • 火器配套配件:武器专用肩带、枪托、弹夹,弹药包装筒,确保火器使用的便利性与安全性;
  • 个人自卫装备:用于安全防护的个人防护喷雾(如防狼喷雾、防暴喷雾),具备非致命威慑效果;
  • 节庆与娱乐烟火:春节燃放的组合烟花、庆典用礼炮、节日爆竹,通过烟火特效实现娱乐与庆祝功能。

(二)本类尤其不包含

  • 火器辅助耗材:武器保养用润滑油,属于油脂类产品,归入第四类;
  • 冷兵器类武器:剑、匕首等非火器类随身武器,属于手动器械,归入第八类;
  • 非爆炸信号装置:非爆炸性烟雾信号、救援用激光信号灯,属于电子信号设备,归入第九类;
  • 火器配套光学设备:火器瞄准用望远镜,属于光学仪器,归入第九类;
  • 民用照明工具:火炬(如运动会火炬、露营火炬),属于照明设备,归入第十一类;
  • 玩具类烟火道具:圣诞拉炮(聚会助兴用)、玩具火帽、玩具气枪,属于娱乐玩具,归入第二十八类;
  • 民用点火工具:火柴,属于烟草配套用品,归入第三十四类。

三、具体群组分类及说明

为精准匹配军火烟火类商品的危险属性与功能场景,第十三类进一步细分为4个具体群组,各群组的核心覆盖范围及特征如下:

1301 – 火器,军火及子弹:本类核心军事装备群组,涵盖各类火器及配套弹药。火器如军用手枪、步枪、狙击枪,体育竞技用火枪、狩猎猎枪、信号枪、武器用气枪;军火及子弹包括步枪子弹、手枪弹、猎枪霰弹、炮弹(小型),还包括火器专用配件(枪托、弹夹、武器肩带),核心服务于军事、狩猎与体育场景。

1302 – 爆炸物:具备爆破威力的各类爆炸制品,如军用手雷、TNT炸药、矿山爆破用乳化炸药,及爆炸装置配套配件(雷管、导火索、炸药包装筒),还包括工业用爆破药、工程拆除用炸药,明确排除民用烟火类产品,聚焦高威力爆炸功能。

1303 – 烟火,爆竹:烟火特效类产品群组,如春节燃放的组合烟花、手持仙女棒、庆典礼炮、节日爆竹,还包括应急用烟火信号弹(海上求救信号弹、山地救援信号弹),核心通过燃烧产生光、声、色效果,服务于节庆娱乐与应急信号场景。

1304 – 个人防护用喷雾:专注于个人安全防护的喷雾类产品,如防狼喷雾、防暴自卫喷雾、女性安全防护喷雾,此类产品多含有刺激性成分,具备非致命威慑效果,用于个人遭遇危险时的自我保护,区别于普通民用喷雾。

提示:本类商品判断的核心依据为“危险属性”与“功能指向”——若商品具备军事杀伤性、爆破威力或特定烟火效果,通常归入此类;若为民用辅助耗材、玩具道具或电子设备,则需对应归入第四类、第二十八类、第九类等相关类别。此类商品多受国家管控,使用与流通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25-12-5 1:06:36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解读

2025-12-5 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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