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类-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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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第三十三类——酒

本类商品以“酒精属性为核心、饮用功能为基础”为特征,涵盖除啤酒外的各类酒精饮料及制酒用酒精制剂,核心特点是含酒精且供人饮用(非医用),与无酒精饮料、啤酒、医用饮品形成明确区分,具体核心范畴如下:

一、核心商品范围

1. 酒精饮料类:除啤酒外的含酒精饮品,如葡萄酒、白酒、烈酒、果酒;

2. 制酒制剂类:用于制作酒精饮料的酒精原料,如酒精饮料原汁、浓缩汁、基酒。

二、分类边界与核心说明

本类的核心特征是“含酒精(啤酒工艺除外)+ 饮用属性”,收纳的商品均为供人饮用的酒精类制品及制酒原料,明确排除啤酒、无酒精饮料及医用相关饮品。为清晰界定边界,以下从“重点包含”与“明确排除”两方面详细说明:

(一)本类尤其包含

  • 葡萄类酒精饮料:红葡萄酒、白葡萄酒、香槟、起泡葡萄酒,及加烈葡萄酒(波特酒、雪利酒);
  • 果类酒精饮料:含酒精的苹果酒、梨酒、樱桃酒,及青梅酒、杨梅酒等水果发酵酒;
  • 蒸馏类烈酒:白酒(茅台、五粮液)、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白兰地,及利口酒(薄荷酒、咖啡利口酒);
  • 特色酒精饮料:苦味酒、药酒(非医用)、黄酒、米酒(含酒精);
  • 制酒核心原料:酒精饮料原汁(葡萄原汁、苹果原汁)、果酒浓缩汁、制酒用酒精基料。

(二)本类尤其不包含

  • 医用相关饮品:含酒精的医用消毒水(第五类)、医用营养酒(第五类),具备医疗属性;
  • 无酒精饮品:无醇葡萄酒(非酒精饮料)、苏打水、果汁饮料(第三十二类),不含酒精或酒精含量极低;
  • 啤酒类制品:熟啤、生啤、精酿啤酒、无醇啤酒(第三十二类),按啤酒工艺单独归类;
  • 制酒用无酒精原料:制作预调酒的软饮料基料、苏打水混合物(第三十二类),不含酒精的制酒辅料;
  • 工业用酒精:工业乙醇(第一类),非饮用属性,用于工业生产。

三、具体群组分类及说明

第三十三类仅设1个核心群组,集中覆盖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及制酒用酒精制剂,核心覆盖范围及特征如下:

3301 –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本类唯一核心群组,涵盖除啤酒外的全类型酒精饮料及制酒制剂。按品类分包括葡萄酒(红、白、香槟)、烈酒(白酒、威士忌、伏特加)、果酒(苹果酒、青梅酒)、利口酒(甜酒、苦味酒);按形态分包括瓶装成品酒、散装酒、制酒用原汁(葡萄原汁)、浓缩汁(果酒浓缩浆),核心为含酒精且供人饮用的制品及制酒原料,明确与第三十二类的啤酒、无酒精饮料区分开。

提示:本类商品判断的核心依据为“含酒精(啤酒工艺除外)+ 饮用目的”——若商品是含酒精且供人饮用的饮料,或用于制作这类饮料的酒精制剂,通常归入此类;若为啤酒、无酒精饮品或医用酒精制品,则需对应归入第三十二类、第三十二类、第五类等相关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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