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类-啤酒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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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第三十二类——啤酒饮料

本类商品以“饮用功能为核心、酒精含量为边界”为特征,涵盖啤酒及各类无酒精饮料,以及制作无酒精饮料的原料制剂,核心特点是直接供人饮用或用于调制饮品,与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医用营养饮品、奶制饮品形成明确区分,具体核心范畴如下:

一、核心商品范围

1. 啤酒类:各类含酒精啤酒及衍生制品,如熟啤、生啤、精酿啤酒、无醇啤酒;

2. 无酒精饮料类:不含酒精的饮用液体,如矿泉水、汽水、果汁饮料、能量饮料;

3. 饮料制剂类:用于调制无酒精饮料的原料,如饮料糖浆、浓缩果汁、果味制剂。

二、分类边界与核心说明

本类的核心特征是“饮用属性+酒精含量限定”,收纳的商品以啤酒(含少量无醇啤酒)和无酒精饮料为主,明确排除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药用饮品及奶制饮品。为清晰界定边界,以下从“重点包含”与“明确排除”两方面详细说明:

(一)本类尤其包含

  • 全类型啤酒:工业啤酒、精酿啤酒、黑啤、白啤、果味啤酒,及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啤酒工艺制成);
  • 通用无酒精饮料:瓶装矿泉水、苏打水、可乐、雪碧等软饮料,鲜榨果汁、复合果汁饮料;
  • 功能型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等渗运动饮料、富含蛋白质的健身饮料,及电解质水;
  • 植物性饮料:非牛奶替代品的米汁饮料、豆浆饮料(含糖调味型),椰子水(天然或调制);
  • 饮料制作原料:无酒精果汁原汁、浓缩果蔬汁、饮料用糖浆(可乐糖浆、果味糖浆),及气泡水制剂。

(二)本类尤其不包含

  • 饮料用调味品:用于调香的玫瑰香精油(第三类)、柠檬风味剂(非香精油类,第三十类),按调味属性归类;
  • 医用营养饮品:含维生素的医用营养液(第五类)、术后康复营养饮料(第五类),具备医疗属性;
  • 奶制及替代饮品:牛奶、酸奶饮料(第二十九类),杏仁浆、椰浆等牛奶替代品(第二十九类),以奶或植物蛋白为核心;
  • 烹饪用汁液:烹调用柠檬汁、番茄汁(第二十九类),用于菜肴制作而非直接饮用;
  • 其他类别饮品:咖啡、茶饮料(第三十类),宠物专用饮用水(第三十一类),白酒、红酒等酒精饮料(第三十三类),场景或属性不符。

三、具体群组分类及说明

为精准匹配啤酒饮料的酒精属性与功能场景,第三十二类进一步细分为3个具体群组,各群组核心覆盖范围及特征如下:

3201 – 啤酒:本类核心啤酒群组,涵盖各类啤酒制品。按工艺分如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按风味分如黑啤酒、白啤酒、小麦啤酒、果味啤酒(如草莓啤酒),还包括低醇啤酒、无醇啤酒,核心为啤酒工艺制成的含醇或无醇饮品,区别于其他酒精饮料(第三十三类)。

3202 – 不含酒精饮料:无酒精饮品核心群组,如矿泉水、纯净水、苏打水、气泡水,果汁饮料(橙汁、苹果汁)、蔬菜汁饮料(胡萝卜汁),还包括能量饮料、运动饮料、电解质水、椰子水,核心为直接饮用的无酒精液体,排除饮料原料。

3203 – 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饮料制作原料群组,如饮料用糖浆(蔗糖糖浆、果味糖浆)、浓缩果汁(橙汁浓缩液、芒果浓缩浆),还包括制作气泡水的二氧化碳制剂、饮料用香精(食用级),核心为用于调制无酒精饮料的半成品或原料,需加工后饮用。

提示:本类商品判断的核心依据为“饮用属性+酒精含量”——若商品是直接饮用的啤酒或无酒精液体,或用于调制这类饮品的原料,通常归入此类;若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医用饮品或烹饪原料,则需对应归入第三十三类、第五类、第二十九类等相关类别。

政策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

2025-12-5 1:05:06

11类·灯具空调

第十一类-灯具空调

2025-12-6 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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