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类-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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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第十二类——运输工具

本类商品以“人员或货物运载”为核心功能,涵盖陆地、空中、水上三大场景的各类运载工具及专用部件,核心特点是具备移动承载能力,直接服务于客运或货运需求,与单纯的机械部件、玩具或非运输用装置形成明确区分,具体核心范畴如下:

一、核心商品范围

1. 陆地运载工具:用于道路、轨道等陆地场景的运载设备,如汽车、火车、自行车、轮椅等;

2. 空中运载工具:用于航空运输的设备,如飞机、直升机、热气球等(不包含专用轮胎);

3. 水上运载工具:用于水上航行的设备,如轮船、帆船、气垫船、快艇等;

4. 运载工具部件:各类运载工具的专用配件,如轮胎、方向盘、保险杠、引擎(陆地车辆用)等。

二、分类边界与核心说明

本类的核心特征是“承载运输属性”与“移动功能指向”,收纳的商品多以实现人员或货物位移为核心目的,明确排除非运输用带轮装置、玩具类运载工具及其他类别专用部件。为清晰界定分类边界,以下从“重点包含”与“明确排除”两方面详细说明:

(一)本类尤其包含

  • 陆地车辆动力部件:专门用于汽车、电车等陆地车辆的马达、引擎,及配套的联结器、传动机件;
  • 特殊运载工具:具备运输功能的气垫船、水陆两用汽车,以及非玩具类遥控运载工具(如遥控货运无人机);
  • 运载工具核心部件:汽车保险杠、挡风玻璃、方向盘,火车车厢连接件,飞机起落架(非轮胎部分),轮船螺旋桨;
  • 行走系统部件:各类运载工具专用的履带(如坦克履带),及汽车、自行车、飞机用轮胎;
  • 专用辅助运载工具:残疾人代步轮椅、超市手推车、儿童安全推车,具备明确的承载移动功能。

(二)本类尤其不包含

  • 铁路基础材料:铁路建设用的钢轨、道钉等金属材料,属于建筑用金属,归入第六类;
  • 非陆地动力部件:飞机、轮船用的马达引擎,及对应的联结器、传动机件,属于第七类通用机械部件;
  • 动力设备配件:各类马达引擎用的启动器、消音器、汽缸,归入第七类机械部件;
  • 工程机械履带:履带式挖掘机、推土机的橡胶履带,属于工程机械设备部件,归入第七类;
  • 玩具类运载工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款)、儿童滑板车(玩具类),归入第二十八类;
  • 非运输用带轮装置:自推进式扫路机(第七类)、消防车(第九类)、带脚轮的茶具台(第二十类),核心功能非运输;
  • 跨类别部件:运载工具用电池(第九类)、汽车收音机(第九类)、汽车大灯(第十一类)、汽车脚垫(第二十七类),按核心属性归类。

三、具体群组分类及说明

为精准匹配运输工具的场景属性与功能特征,第十二类进一步细分为11个具体群组,各群组的核心覆盖范围及特征如下:

1201 – 火车及其零部件:聚焦轨道运输工具及配件,如客运动车组、货运列车、火车头、铁路客车车厢,零部件包括车厢连接件、火车制动系统、车轮(非轮胎)、火车车窗,服务于铁路客运与货运场景,排除铁路建设用金属材料。

1202 – 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陆地道路核心运载工具群组,如家用SUV、城市公交车、货运卡车、电动轿车、摩托车,零部件包括汽车保险杠、方向盘、仪表盘、刹车盘、电车导电杆,明确排除轮胎(单独归入1208),涵盖民用车与商用车领域。

1204 – 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人力与助力陆地运载工具,如普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货运三轮车、双人自行车,零部件包括自行车车架、车把、链条、脚踏板,排除轮胎,服务于短途代步与轻量运输。

1205 – 缆车,架空运输设备:架空承载运输工具,如景区观光缆车、矿山索道运输设备、滑雪场缆车,核心通过钢缆牵引实现空中运输,区别于地面与水上运载工具。

1206 – 轮椅,手推车,儿童推车:专用辅助运载工具,如残疾人手动轮椅、电动代步轮椅、超市购物手推车、机场行李推车、儿童安全推车,具备明确的辅助承载功能,排除玩具类推车。

1207 – 畜力车辆,雪橇:传统与特殊环境运载工具,如马车、牛车、雪地雪橇、沙漠驼车,依赖畜力或自然环境实现移动,多用于民俗、旅游或特殊地形场景。

1208 – 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运载工具行走系统核心部件,如汽车轮胎、自行车轮胎、飞机轮胎、摩托车轮胎,还包括轮胎修理工具(补胎片、打气筒、轮胎扳手),涵盖各类运载工具的行走配件。

1209 – 空用运载工具(不包括飞机轮胎):航空运输工具及配件,如客运飞机、货运直升机、热气球、无人机(非玩具),零部件包括飞机机身、机翼、起落架(不含轮胎)、直升机螺旋桨,排除飞机轮胎(归入1208)。

1210 – 水用运载工具:水上运输工具及配件,如客运轮船、货运货轮、帆船、快艇、气垫船、皮划艇,零部件包括轮船螺旋桨、船身、舵盘、锚链,服务于内河与海洋运输。

1211 – 运载工具零部件:未被其他群组涵盖的通用部件,如各类运载工具通用的反光镜、座椅、安全带、拖车钩,及跨群组的共性配件,按通用承载功能归入此类。

提示:本类商品判断的核心依据为“运载功能”与“场景属性”——若商品以人员或货物位移为核心目的,具备明确的承载移动结构,通常归入此类;若核心功能为工程作业、娱乐玩具或属于其他类别专用部件,则需对应归入第七类、第二十八类、第九类等相关类别。

商标服务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

2025-12-4 7:47:59

35类·广告销售

第三十五类-广告销售

2025-12-6 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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