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五类——乐器
本类商品以“发声演奏”为核心功能,涵盖各类用于音乐表演、练习的乐器,及辅助演奏的支架、配件,核心特点是通过振动或电子信号产生音乐声响,与单纯的音频播放、录音设备形成明确区分,具体核心范畴如下:
一、核心商品范围
1. 各类演奏乐器:弦乐、管乐、打击乐等传统乐器,及机械、电子类发声乐器,如小提琴、钢琴、电子合成器;
2. 演奏辅助用品:支撑乐器或乐谱的专用器具,如乐谱架、吉他架、指挥棒;
3. 乐器核心配件:保障乐器发声或使用的零部件,如琴弦、簧片、松香、校音叉。
二、分类边界与核心说明
本类的核心特征是“直接参与音乐发声”与“演奏功能指向”,收纳的商品多直接用于音乐创作或表演,明确排除音频处理、乐谱载体等关联但非演奏用产品。为清晰界定分类边界,以下从“重点包含”与“明确排除”两方面详细说明:
(一)本类尤其包含
- 机械发声乐器:依靠机械结构振动发声的乐器及附件,如街头艺人用手摇风琴、舞台演出用机械钢琴,及机械钢琴专用音量调节器、娱乐场所用机器人鼓;
- 小型发声器具:具备音乐属性的八音盒、迷你手拨琴,通过内置结构实现固定旋律播放;
- 电子演奏乐器:乐队演出用电子琴、合成器、电吉他、电贝司,依靠电子元件转换发声;
- 乐器功能配件:弦乐器用琴弦(小提琴弦、吉他弦)、管乐器用簧片(萨克斯簧片、单簧管簧片),及弦轴、踏板、琴马等调节部件;
- 音准辅助工具:乐队校音用音叉、吉他校音扳头、小提琴用松香,保障演奏音准的专用器具。
(二)本类尤其不包含
- 音频处理设备:乐器声音放大用效果器、哇音踏板、音频接口,及混音器、均衡器、低音喇叭,属于电子信号处理设备,归入第九类;
- 数字音乐载体:可下载的MP3音乐文件、电子乐谱,属于数字内容,归入第九类;
- 乐谱实物载体:印刷厂制作的纸质乐谱、五线谱本,属于文具类制品,归入第十六类;
- 自动播放设备:商场或KTV用投币式自动点唱机,核心功能为播放而非演奏,归入第九类;
- 节奏辅助工具:乐队练习用节拍器,属于计时辅助设备,归入第九类;
- 纪念类音乐制品:带音乐发声功能的贺卡,核心属性为贺卡,归入第十六类。
三、具体群组分类及说明
为精准匹配乐器类商品的演奏属性与功能场景,第十五类进一步细分为2个具体群组,各群组的核心覆盖范围及特征如下:
1501 – 乐器:本类核心演奏器具群组,涵盖全品类发声乐器,按发声原理可分为多类。弦乐器如小提琴、大提琴、吉他、二胡;管乐器如萨克斯、长笛、单簧管、小号;打击乐如架子鼓、定音鼓、木鱼;机械乐器如手摇风琴、机械钢琴;电子乐器如电子琴、合成器、电贝司;特殊乐器如八音盒、机器人鼓、手风琴,核心功能均为通过演奏产生音乐声响。
1502 – 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支撑演奏与保障乐器功能的配套产品,细分为辅助用品与核心配件。辅助用品包括乐队用乐谱架、吉他落地架、大提琴支架、指挥家使用的木质指挥棒、钢琴凳;核心配件包括弦乐器用松香、吉他弦轴、钢琴踏板、萨克斯簧片、校音叉,还包括乐器维修用小零件(如琴钉、拨片),为乐器演奏与维护提供支撑。
提示:本类商品判断的核心依据为“发声演奏属性”与“功能场景”——若商品直接用于音乐演奏或通过自身结构产生音乐,通常归入此类;若为音频处理、乐谱载体或自动播放设备,则需对应归入第九类、第十六类等相关类别。
